取消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俗称“门槛费”,是医保基金对参保患者进行补偿时计算补偿费的起点,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才按比例报销,在这之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己承担。不同等级的医院,起付标准也不同。沧州市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
以前,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在不同级别医院起付标准上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
为了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对住院起付标准进行了调整。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从第三次住院起,取消门槛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
对经核准转往异地住院治疗或者在异地急救住院治疗的,原医保政策规定,每次住院都有1300元门槛费。7月1日以后,在外地住院治疗的,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调整为20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从第三次住院起取消门槛费。
应届大学毕业生参保无空档
沧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从每年9月开始,待遇享受期按自然年度计算,即第二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而在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是按学年度缴费和享受待遇,待遇享受期从9月1日开始,到第二年的8月31日结束。
举了一个例子“一名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7月份毕业后回到本市,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需要有6个月的医保待遇等待期,如果参加居民医保,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相关待遇也是从第二年的1月1日开始生效。”,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医疗保障可能会出现4个月的空档期。
这次政策调整后,沧州市在校期间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凡在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以前,参加当年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从缴纳医保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在校期间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或未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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