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因其较多影响相对方的权利、义务而易于侵犯其合法权益,也更易于导致行政权力滥用、滋生腐败,因此,依法监督行政许可应当与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须叟不离。对行政许可的法律监督应当包括两个层面、两种方式的监督,即设定行政许可的立法监督、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对第一层面的监督要注重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职能,完善批准与备案制度,以审查设定行政许可的合法性。
另外,应尽快拓宽司法监督范围,将抽象的设定行政可行为纳入司法监督视野之中。对第二个层面的监督,应该充分发挥行政内部由一般行政监督、行政监察、行政复议所形成的监督机制的功能,确保行政许可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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