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下列情形外,子公司不得设立或投资于其他机构:
1。经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特殊目的机构,私募股权基金的子公司**可设立特殊目的机构,以履行特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职责,但应遵守以下规定:
(1)设立特殊目的机构的目的和业务范围应当明确,不得重叠。(2)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对特殊目的机构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5%,并且是该机构的最大出资人,并对该基金拥有实际控制权。(3)特殊目的机构只能管理与该机构设立目的相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必要的基金管理事务外,不得开展独立的业务活动。(4)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的,特殊目的机构不得设立其他机构,应当自工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详细说明设立目的、拟管理的基金、投资者构成等基本情况。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作为管理人,以合伙或公司的形式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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