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资质问题并无特别的限制,但为了解决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遇到的股东资格问题,其他相关法规对公司股东资格作出了规范。
下列个人和单位不得投资设立公司:
1、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银行在职员工等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投资设立公司。
2、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4、公司不得自为股东,即公司不得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将权利义务集中于一身,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股东的法律地位同一,混淆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关系,损害公司其它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5、公司一般不得互为股东。目的在于防止相互持股的两公司资本不实或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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