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住房情况有关材料:
申请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户籍地及家庭成员名下他处住房材料。
1.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2.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房屋已被征收(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2003年以前拆迁、不能提供拆迁协议的家庭,由原拆迁单位提供。原拆迁单位无法提供复印件或已不存在的,由区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说明,内容包括拆迁房屋地址、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面积、拆迁补偿费等。
4.私产住房出售的,须提供房管部门加盖“房屋权属档案证明专用章”的买卖协议。公有住房置换的,须提供该处住房置换单;无法提供置换单的,由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提供公有住房情况说明。
5.提供参与分摊面积人员他处住房情况有关材料。
6.申请人为离异人员,有婚后共有房产的,提供共有房产的住房情况证明;无婚后共有房产的,应提供申请人父母住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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