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被判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却始终不予执行。今日,受害人代理律师将向法院递交宣告该公司破产的申请。这将是全国首例因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而导致所属总公司被申请破产的案件。
建水人保
被判赔偿11万
2006年2月14日,云南省云县彝族妇女李xx乘坐K16505卧铺车由四川省昌隆县驶往昆明市,途中行至会泽县与云G23264货车相撞,造成左下肢截肢,并经鉴定为5级伤残,后期医疗费评估仅所需假肢费用即高达18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李xx丧失了基本的劳动和生活能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起诉肇事方云南省建水县曲江汽车运输公司及其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等四被告,要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和保险责任。
2007年12月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云高民一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该判决维持被告建水县曲江汽车运输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伤害赔偿金共计117998.56元给原告李xx,同时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以下简称建水人保公司)应在云G23264号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的限额内,按此次事故给各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中,应赔偿李xx的比例,向李xx予以赔偿(3000元的精神抚慰金不包含在此赔偿范围内)。根据生效判决,建水人保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额为114998.56元。
据李xx委托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介绍:本案审理中,建水人保公司作为被告没有参加一审庭审,而且两审中均拒不出示保险合同和单据,从发生交通事故至今长达25个月,受害者李xx仍然没有获得该公司分文赔偿。
中国人保
始终未作理赔
就判决的执行问题,代理人与建水人保公司进行过几番交涉。2007年12月21日,他发律师函给该公司。
月余无果。代理人又采取了第二步措施——今年1月31日,向云南省保监局投诉并敦请执行。他在《执行申请函》中批评建水人保公司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藐视法律,性质恶劣。
该局很快作出书面回复,称代理人所反映的情况应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而不在该局法定受理的范围之内。但该局会监督建水人保公司履行人民法院判决其应承担的保险义务。
3月28日,代理人再次向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律师函的形式进行投诉。然而赔偿问题依然久拖无果。
受害方
申请中国人保破产
经过与委托人即案件中的受害人李xx商议,代理人张宏雷决定兵行奇招——你不赔偿,我就有理由认为你已经无法赔偿,于是我就可以申请让你破产!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的说明的函》,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核算,还不是独立的法人,只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那么,申请破产的对象只能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其所属的建水支公司。
代理人认为其做法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第一、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二、《保险法》第87条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今日,代理人张宏雷将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递交其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申请书。代理人坦陈:这不仅是一个奇招,甚至还是毒招,但他这样做并非为了炒作,只想借着这个案子的处理,促进业内的一些规范良性发展。此案发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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