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区是在案件受理之后还是之前
时间:2023-05-07 09:43:35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指定管辖区在案件受理之后或之前

一般而言,受理后无特殊情况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裁定管辖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行使管辖权。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如果法院接受该案件并发现其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它将把该案件移交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当其他法院因各种原因不愿意接受该案件时,它将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因此,指定的管辖权为gen一般在案件受理后,但司法实践非常复杂,因此我们仍然需要分析具体问题。指定刑事管辖权有何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不明确的案件,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同时审理的案件同级有管辖权的,由初审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理的,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争议,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在必要时报上一级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指定管辖的决定分别送达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指定另一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退还全部案卷,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移送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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