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视情况而定。
2.银行流水可以作为定罪依据,但是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如果仅仅只有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很难据此定罪。
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涉案金额从1.5万元提升到20余万元
白山江源:通过银行流水发现多起犯罪事实
正义网讯(通讯员廉志尧张海婷)近日,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在疫情期间以卖口罩为名实施的诈骗案依法提前介入后,挖出了犯罪嫌疑人龚某的多起诈骗犯罪事实。
疫情期间,龚某利用微信群及朋友圈发布“一次性民用口罩,现货10万个,单价2.55元,当天发货,顺丰”售卖口罩信息。江源区居民杜某看到消息后联系龚某欲购买口罩。为了取得杜某的信任,龚某发送口罩存货的虚假视频给杜某,杜某信以为真,便向龚某预定6000个口罩,并网上转账1.53万元货款。此后杜某多次催促,龚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发货。杜某意识到被骗后,于3月12日报案。24日,犯罪嫌疑人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龚某被刑事拘留后,江源区检察机关立即组成办案组,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全面系统地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在案件定性,管辖权等方面提出了侦查取证意见。3月25日,公安机关对龚某以涉嫌上述诈骗犯罪事实为由提请批准逮捕。接到卷宗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证据时,抽丝剥茧,发现身为普通保安的龚某,银行流水中有大量大额资金流动,流水高达百万元。
“这一现象显然不合理,光是对杜某一人,没有这么多数额。我们围绕银行流水、支付转账记录精心制作讯问提纲,在讯问过程中龚某无法对大量大额交易进行合理解释。”办案检察官李春光介绍说,经对其释法说理,并讲明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经过一番心理斗争后,龚某最终交代了多起诈骗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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