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处罚执行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2、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执行决定之日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2个月;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执行决定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3个月。
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1、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包括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
在行政处罚执行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包括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在进行行政处罚执行时,对于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
3、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包括强制执行
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对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的处罚执行的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执行方式
1、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包括人身自由罚
行政处罚执行时,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此类行政处罚执行主要有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包括行为罚(能力罚)
行政处罚执行时,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责令从事违法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停止生产、停止营业。
3、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包括财产罚
行政处罚执行时,行政机关强制限制或者剥夺从事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财产权益,主要形式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产。
4、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包括声誉罚(也叫做申诫罚)
行政处罚执行时,行政机关通过某种形式使违法者的名誉、声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限制或贬损,以使其不再违法。主要形式有警告。
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如果相关部门做出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但是还没有构成犯罪事实,那么将会对相关人员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那么行政处罚也是以惩戒的目的为出发点,当相关人员接受到行政处罚的判处后,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上交罚金并改正不合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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