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定远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去年10月11日下午放学后,李某与母亲曹某某从学校出来,经过罗某某设在学校门口旁边的摊位时,李某手部被在摊位上的猫抓伤,李某母亲当即报警,经当地派出所现场了解,该猫是在罗某某隔壁做生意的肖某饲养的。同日,李某种了狂犬疫苗,用去疫苗费用1048元。后三方因费用负担问题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讼到定远县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肖某饲养的猫将原告李某手部抓伤,理应对李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罗某因不是猫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未成年人与其母亲曹某某一起在放学回家途中被猫抓伤,其母亲作为监护人,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肖某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处肖某赔偿李某疫苗费用、交通费等计1288元中的80%,同时驳回李某对罗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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