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从来没有规定过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时不能强制执行。“唯一”一套和“生活所必需的”是有很大区别的,只有一套不一定是“生活所必需的”,有两套房屋如果其抚养家属人数较多也可能是生活所必需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往往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掌握的:任何人都不是必须居住自有住房,租赁的住房同样可以居住,可以满足居住条件,所以,有收入能够租赁住房的情况下,现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须的住房;如果没有收入来源不能租赁房屋居住,那么还要看该房屋是否和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相适应。
律师补充: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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