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材料
时间:2023-05-14 15:31:23 1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无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材料

1、使用登记表(按台/套办理);

2、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

3、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4、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5、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6、《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7、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8、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9、使用登记表(按单位办理);

10、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二、无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法律依据(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发布)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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