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时间爱玩手机,公司以违反管理制度为由将其开除,该员工不服诉至法院。6月10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纠纷。
杜某在2011年8月份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去年杜某换了新的智能手机后就沉迷于其中。有次杜某在上班时间休息之余,对着对面的同事小丽拍了张照片,经过PS后,发到了自己的微信圈。后来小丽通过微信圈发现了此事,认为杜某未经自己同意就将自己的照片丑化并发到网上,影响了她的形象。于是二人发生了争吵,公司领导知道此事后,认为杜某上班玩手机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因此开除杜某。杜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所以一纸诉状将某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中,杜某认为其玩手机的行为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其无失职行为;且杜某认为他对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清楚,就算违规,也与规章制度中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不符。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进入某公司工作,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是公司没有提交已经明确告知杜某奖惩管理规程或者该奖惩管理规程已经经过公示的证据。另外,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杜某存在严重的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应当承担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的责任。
全文50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