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标准:(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未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其所在部队支付。
离休休养护理费
离休护理费: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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