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8]6号)文件规定:
(一)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自2008年1月起执行。
二、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组通字[2007]20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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