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网络侵权盗版的刑事责任
时间:2023-04-23 14:30:53 4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未经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提供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提供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解读: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实施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单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按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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