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根据制作书证的主体可以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公文书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其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而私文书是指公民个人制作文书。根据书证的制作方式和来源的不同,将书证分为原本、副本、复制件。原本是指文件制作人最初制作的文件,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刷而具有原本效力的文件称为副本,而复制件是指将原件进行复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些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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