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是,主体是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行为人,挪用相关单位的资金,资金起步标准为一万元,用于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是进行营利活动,或是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且未超过一万元但是用于非法用途,侵犯了资金使用权,主观上是故意,即可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所侵害的利益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特别注意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点。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具体地说,行为人只要具备下面的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其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犯本罪的人是一些特殊群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除外);
(3)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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