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办理条件
时间:2023-05-14 14:14:52 4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汕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以申请变更:

1、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

3、提交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二、汕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办理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2、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4、原任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三、汕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办理流程

1、收件,.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受理,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4、决定,复核审核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制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汕头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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