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公婚后全款买房,写丈夫的名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中,无论是以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购置的房产,只要经过合法登记并列于双方户头或其中一方名下,均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换言之,即便是在婚后由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单独出资购得的房产,若只在单方面享有产权登记,亦不能划入夫妻间共同财产范畴,而应归属于该产权所有人的个人财产。
若在婚后夫妻中的某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购置房产,并将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可视作夫妻双方对于个人财产所有权的重新分配和约定,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只付了首付房子没有加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婚后购房却未将女方姓名列入产权登记中的情形下,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存在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首先,婚后一方父母的出资金额,倘若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载明了配偶双方的名字,则展示出这笔款项被出借父母视作对夫妇二人的赠与之意,显然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父母能够提供有效凭证来证实此房屋仅作为单方面赠予赠送给自己的孩子。
在产权证仅记有夫妻一方姓名的情况下,此种状况意味着这套房产仅仅是父母对其一方子女的赠与,而非共同财产。
如若双方在此之前已经达成相关协议,则另当别论。
再者,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并由双方父母支付首付款项,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若无事先约定,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即便在产权证上仅列有一人名录,亦然。
最后,倘若婚后夫妻双方均有所投入资金,不论房产权属证书登记在何方名义之下,无疑皆属于共同财产。
如若夫妻二人已经达成协议,则需根据协议具体内容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若婚后由夫妻一方向其一方父母借款用于支付首付款项,且能出具充分的证据证明资金来源于单方面个人财产,同时,产权证上所列明的也仅为其个人姓名,那么,此房产便可视为其个人财产。
反之,若无法提供此类证据,或者产权证上所列明的并非其个人姓名,那么,此房产便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夫妻二人在此前已达成相关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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