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或与案外人串通,采取表面合法的手段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对法院执行设置障碍,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躲避法院强制执行。笔者认为,狭义的规避执行仅指发生在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即开始着手转移财产,为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做准备,广义的规避执行应当包括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的行为。
近期在对执行案件调查中发现,执行程序开始前,当事人转移财产行为普遍存在,多发生在诉讼阶段,其形式多样,主要体现在:
1、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其所有的财产有偿转让第三人;
2、放弃到期债权;
3、无偿转让财产;
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5、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
对执行程序前转移财产的行为,提出如下防范和处理意见:
1、立案和审判阶段,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2、对于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3、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有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规定: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转让无效诉讼。
4、对于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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