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受贿案辩护词中的主体是谁?
时间:2023-06-03 21:55:18 2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非公受贿案辩护词中的主体是谁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准国家工作人员为辅。如何认定受贿罪的主体身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历了以身份论转变为以职务论的过程。即不严格考察你是否有编制,着重考察你是否有职务、职权。下面罗列一些一些特殊主体的认定分析,以便于大家深入理解和掌握受贿罪特殊主体认定的标准。

1、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2003年1月13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作出《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称: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外,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按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刑事责任。

2、乡镇卫生院院长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200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作出《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称:经过乡镇政府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任命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在依法从事本区域卫生工作的管理与业务技术指导,承担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等公务活动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党务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问题。这个问题似乎不成为问题,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党务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存有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尽管从我国的政体和国情来看,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中发挥着领导作用,但从其性质上看,它毕竟还是一个政党,不是国家机构,所以,还是不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视为刑法第93条中所指的国家机关为宜[ii]。纯粹的国家工作人员,当然指的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的党务人员虽然不能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却能够划归“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仍然是一种“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主体确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有效的分析,否则事情的处理就会损失不少的时间,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自己需要合理的管理相应的条件,否则事情处置就会存在不少的麻烦,但是更为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努力的维持自己的辩护在积极有效的基础上。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法律综合知识 最新知识
针对非公受贿案辩护词中的主体是谁?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非公受贿案辩护词中的主体是谁?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