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任意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负债,在离婚之后究竟应该由何人负责偿还,需要结合实际状况进行深入评估。
若该笔负债确实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即便已经离婚,夫妻二人均须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然而,倘若能够证实这笔债务乃是夫妻中的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且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同时债权人也明确知晓或理应了解到此种情形,那么这便被视为个人债务,仅需由借款的一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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