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规政策,拆建单位需按照固定标准向所涉及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款项。这些款项主要包括:
(1)房屋补偿费用,作为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的补偿,其额度会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经过折旧后的价值进行划分和计算,以平方米为计价单位;
(2)周转补偿费用,用以处理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可能遇到的不便,该项补偿将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及他们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和计算,并以月度为周期进行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则需要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来制定和调整。
其中,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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