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境之下,出示的银行卡出借刑事责任认定书,其有效性自不待言。
在这里请注意,银行卡出借行为可能会引发诸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诸多违法犯罪问题。
而所谓的刑事责任认定书,即是由职能部门依照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对涉案人员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认定的重要文件。
假设该认定书是通过合法严谨的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及审判流程,基于充足且可信度高的证据,以及准确无误的法律应用而得出的结论,毋庸置疑,这就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
具体来讲,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对于那些确认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仍然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援,或是广告推广乃至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者,只要其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便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可同时予以罚金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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