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法律法规
时间:2023-04-13 09:10:08 2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劳动争议法律法规

处理劳动争议,其仲裁程序的法律依据是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劳动部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是: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依法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向人民提讼。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没有第三者的情况下,通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简单方便、省时省力,不伤感情,有利于团结。国家提倡和支持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采取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

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

2、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仲裁前的准备:

(1)组成仲裁庭;

(2)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3)调查取证;

(4)拟定仲裁方案。

4、仲裁审理:

(1)通知当事人;

(2)先行调解;

(3)开庭裁决;

(4)制作仲裁裁决书

(5)仲裁期限。

三、劳动争议管辖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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