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将受行政处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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