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2、男女双方要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禁止,实行一夫一妻制;
4、双方不具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血亲关系;
5、双方不具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结婚的形式要件为:登记制。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虽然取消了婚检的强制性规定,充分体现结婚登记人性化色彩的同时,并不意味婚检便毫无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配偶因未进行婚检而未能更全面地了解对方,当有关问题在婚后暴露出来时,再来反悔显然为时太晚,同时亦无可避免地会给双方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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