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对学生脸部实施打击行为所应如何处置的问题,取决于是否已经引发了实质性的损害结果。
若该行为导致学生身体遭受损伤,那么涉事教师将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学校亦有权利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倘若经相关部门鉴定后认定此行为已达到轻伤级别,当事人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责,即以故意伤害罪名立案调查。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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