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承包土地合同:
1、经承包及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及其它人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转入城市或其它村,户口也外迁的;
3、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准占用的;
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耕地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5、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严重破坏,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无法履行。
土地承包合同的成立条件为承包方与发包方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全文4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