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审查通常采用哪种方式?
时间:2023-09-03 21:50:05 1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执行异议的两种形式,分别是审查主体和证据审查。审查主体指的是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人,例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执行过程中对法院执行提出不同意见的情况。而证据审查则是指在判断证据是否客观存在时,应当关注证据本身是否真实,若存在涂改、伪造等现象或内容不客观的情况,则应作为疑证,不能直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有两种形式:

1.审查主体:执行异议的主体是案外人,这指的是在执行过程中,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人,例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本案第三人对法院执行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属于执行异议。

2、证据审查。应当辩认证据本身是否客观存在。证据内容有涂改、伪造等现象或内容不客观的,应作为疑证,不能直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执 行 异 议 的 主 体 有 哪 些 ?

执行异议是指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内容提出异议,请求停止执行的一种法律程序。执行异议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 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

2. 法定代理人:当事人可以授权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提出执行异议。

3. 近亲属:当事人可以授权近亲属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提出执行异议。

4. 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可以授权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提出执行异议。

5. 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可以授权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的提出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不满足条件或程序的当事人将无法获得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受理。同时,执行异议的提出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根据上述两种形式的执行异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无法获得法院受理。同时,执行异议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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