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文号:深国房〔2006〕401号
发布日期:2006-6-13
执行日期:2006-6-13
自2006年7月1日起,对于我市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事项,我局统一采用“深圳市国地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登记专用章”。2006年7月1日以前,我局派出机构或我局依法设立的房地产权登记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房地产登记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我局继受。
特此通告。
2006年6月13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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