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内地居民办理因私护照
服务对象:个人公民
负责机构机构名称:抚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事地点: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9号
咨询电话:024-57819682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3:00-17:00
行政许可条件:抚顺市市区(市内4区)及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开发区(县、市)常住居民,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除外。
一、首次申请
实行按需申请护照后,除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仍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出国(境)申请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提交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及照片即可按需申请护照。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护照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应是身份证件和主管单位按规定同意其出国的意见。
二、护照的换发
持有普通护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受理: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护照的补发
1、普通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被盗的情况说明。
2、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除应当按照前款提交相应材料外,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四、照片要求
1、照片为近期直边正面单人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
2、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
3、白色背景,深色上衣。
4、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一次性快照、经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5、相片大小:48毫米×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
五、工作时限
1、对申请人首次办理护照、换发、补发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和护照的签发。
2、对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办理护照申请、换发、补发、加注等手续的,公安机关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办结。
3、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4种情形;
1、奔丧(提交境外亲属的死亡证明)、探望危重病人的(须提交境外医院开具的证明);
2、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须提交有开学日期的入学通知书);
3、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4、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普通护照200元/本;加注20元/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备注:抚顺市市区(市内四区)常住居民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新宾、清原、抚顺县及李石开发区常住居民,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提出申请。
办事流程受理——审批——制证——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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