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这是一个源于刑法中的定义,它明确表示:
对于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了的物品或是被埋藏在地下的物品,若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而擅自将之占有并拒绝归还给原所有者,且所涉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侵占罪。
侵占罪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该罪行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类特定的财物:
第一类是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物;
其次是他人遗忘了的物品,需要注意的是,遗忘了的物品并不等同于遗失物,同时也与遗弃物有所区别;
最后是他人埋藏在地下的物品。
其次,侵占罪是一种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类型,这是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类型中唯一没有任何例外情况的犯罪类型,只能由受害者本人或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由其近亲家属提出控告。
最后,侵占罪的表现形式通常表现为“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即行为人将原本属于他人的财物通过合法手段持有后,再私自据为己有,且拒绝将其归还给原所有者。
因此,侵占罪的既遂通常以行为人拒绝交出财物为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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