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的具体含义是:
一、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二、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237)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三、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237)条第一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刑诉法证据的含义和种类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的种类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237)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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