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可申请执行,前提是有办理登记和明确的产权。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确权规定主要是源于土地管理法,同时结合农户的迁移状态,也可以自愿放弃确权。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可申请执行吗
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以申请执行,但是是附条件的。如果宅基地上的房产办理了相关登记,产权明确,并且该宅基地上房产不是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这个房产是可以执行的。
二、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确权规定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确权规定如下:
1.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户,依法收回其宅基地。
2.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按照自愿原则对其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
3.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宅基地外,不得收回宅基地。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三、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如下:
1.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2.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3.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4.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5.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集体土地使用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全文8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