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对《实施条例》第34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的规定,对合理的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工资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制度,规定了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向职工支付的合理工资总额,不含职工福利、教育、工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时,各地可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的通知执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2009]18号),即对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工资、薪金,可以认定为合理的工资、薪金。如果实际工资支出不超过商定的工资薪金,则允许税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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