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由法律设定,这是法律的专有权力,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都无权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一、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范围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侵犯。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才受到限制。地方性法规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作出限制性或者惩罚性规定。
二、附临时性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一般有效期限为一年,当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时,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法律规定中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及其他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是由法律专门设定和保护的,所以当国家机关认为公民的这些权利涉及到违法行为且需要予以限制的时候,那么采取的强制措施所依据的也只能是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而且必须依照法定的步骤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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