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的有效期是从证件签发日期开始。签发日期是指公安机关受理办证申请的日期,不是身份证办好的日期。身份证不是哪天去办就是哪天的日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签发日期是实际办理的日期吗?
身份证上的日期是签发当天的日期。如果是第一代身份证,先看签发日期,再看有效期,如2001年3月31日签发,有效期限10年,则该身份证到2011年3月31日过期;如果是第二代身份证,在身份证正面最下面一行字就可以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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