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查会计事务,一种是法定的、带有强制性的,就是国家规定必须通过社会审计机构来审查单位的会计事务,实施监督;另一种则是单位自愿进行委托,评价和帮助其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会计法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这是社会审计机构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会计监督得以进行的必要保证,只有获得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和如实反映的情况,才能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事务作出有效的检查和评价,所以对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是一项法定的责任,如果违背法律规定,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或者所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是不可靠的,甚至是弄虚作假的,这就不但为注册会计师设置了障碍,而且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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