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规定,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2、无因管理是产生债的主要原因之一,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有可能会产生一些管理费用,而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