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政处罚达到多少次才会导致吊销烟草专卖证?
时间:2023-07-08 10:21:36 1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烟草行政处罚一年累计两次以上会被吊销烟草专卖证。

即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取消其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年内”的界定是指,违法行为人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和第二次受到行政处罚的间隔不超过1年(365天)的时间。

“两次以上”的界定是指,违法行为人受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且第2次的行政处罚必须已完成。正在处罚过程中的不能计入第2次处罚。

其中处罚原则上使用“一事不再罚”,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同一事实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

2、同一依据是指同一法律依据。

3、“一事不再罚”的核心是“不再罚款”

烟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怎么走

烟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立案(案件承办人)

一、应当立案查处的情形:

(1)经初步了解,掌握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2)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3)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4)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5)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调查取证(专卖管理员)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二、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询问调查;(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

(6)鉴定结论;

(7)勘验、检查笔录。

三、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调查终结(专卖监督管理部门)

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审批表。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法规办公室)

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以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案件审批(行政机关负责人)

烟草专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已送的决定。安庆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处罚告知(专卖监督管理部门)

(1)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2)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处罚决定(专卖监督管理部门)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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