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原则包含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三方面内容。
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相关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一、父母包办婚姻是否违法
父母包办婚姻违法。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男女双方应当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缔结婚姻关系,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法律明令禁止个人或组织有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全文6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