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未足额缴纳认缴资本金,而认为其应当享有全部股东权利,公司或其他股东不赞同的2.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产生纠纷,工商登记公示效力存质疑的。3.股权转让后,转让人未及时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影响股权受让人享受股东权益的。4.本人不知情,身份被冒用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后知后觉的。5.因合伙、合作、继承等与他人共同享有股权,又不能明确划分各自比例的。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有什么
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列股东与公司为诉讼主体;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公司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1、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在隐名股东股权确认纠纷中,对相关当事人法律地位以及由此应确定的诉讼地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认识上并无一定之规则,笔者查阅到已发表的此类案例中,有的案例只列有隐名股东作为原告、显名股东作为被告。有的案例列隐名股东为原告,而对显名股东、公司、其他股东一律列为被告。
2、瑕玼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瑕疵出资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关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格问题,如果瑕疵出资并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情况下不宜轻易否定瑕疵股东的资格。
3、股票及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纠纷。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
隐名股东权益包括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的资格发生纠纷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认诉讼的主体。股东和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应该将股东和公司都列为诉讼主体。股东和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发生争议,可以将争议双方都列为诉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全文9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