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所有人抵押船舶后,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条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一、船舶优先权的内容有哪些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6、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面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7、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8、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二、抵押权的属性有哪些
(一)从属性
1.成立上的从属性。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已经存在为前提,债权如果不存在,抵押权也不成立。
2.内容上的从属性。债权人只能在其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只有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之后,抵押权才相应的到期,此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
3.移转(或处分)上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4.消灭上的从属性。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免除、混同、抵销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而消灭。
(二)特定性
抵押权的标的物必须特定。《民法典》第四百条要求抵押合同中包括关于“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的条款,就是为了使抵押财产能够被特定化。如果抵押财产不特定,则抵押权根本无法产生。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特定。当事人设定抵押权的目的就是担保主合同债权,因此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
(三)不可分性
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无论抵押物的分割或一部分灭失,抑或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反对面就是债务,但债务存在特别规则的限制)的分割或让与或部分清偿,对于抵押权都不产生影响。
(四)物上代位性
当抵押权的标的物因灭失、毁损而使其价值转化为他种形态时,抵押权的效力仍可及于该他种形态的物之上。
三、抵押物因毁损或灭失获赔付的保险金应如何处置
这一问题涉及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所谓物上代位,是指标的物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坏,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权利。
当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时,抵押权人仍然得就其赔偿金或保险金而优先受偿。除非是抵押物灭失而又无代替物时(即抵押物的绝对消灭),抵押权才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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