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债权人会议的构成和作用。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旨在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会议主席将从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挑选出来。
人民法院将从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挑选出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债 权 人 会 议 主 席 职 权 范 围
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产生方法均是由依职权指定,指定的法定标准只有一个,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因此,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式是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式是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企业破产法》第60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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