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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是谁,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24-06-03 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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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问题解答: 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债权人。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应当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依法向法院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依法享有表决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n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n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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