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指定多位债权人会议主席,...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破产债权人会议的主席,应当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而依法向法院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法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主席由人民法院从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补充解释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产生方法均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指定的法定标准只有一个,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从而排除了债权人在这一问题上的异议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4人已浏览
642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2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