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次结婚,需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办理登记手续。双方需要递交身份证、户口本、2寸近照和离婚证或判决书。办理登记手续后,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确认婚姻关系。
离婚后再次结婚,需要准备以下结婚证手续:
1.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原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和三张2寸近照。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2、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3、查看户口本,身份证;
4、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字、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
办理离婚后再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后再婚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离婚登记证明;
2. 户口簿;
3. 身份证;
4. 照片。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还是母方抚养,对于父母的婚姻关系,子女享有与父母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干涉。
因此,办理离婚后再婚登记需要提供以上材料,以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子女在离婚后,享有与父母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干涉。
离婚后再次结婚,需要准备以下结婚证手续: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后再婚登记需要提供离婚登记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照片。另外,子女在离婚后,享有与父母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干涉。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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