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怎样量刑
时间:2023-05-04 18:41:36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刑法》第247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依据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建立量刑程序保障裁量公正

程序是法律的中心。建立独立量刑程序,是刑事司法规律使然,也是当今量刑程序模式的发展趋势。从刑事司法规律来讲,量刑是在定罪基础上进行的,不解决定罪问题,量刑活动无法公正进行。因此,在程序上必须将两者区分并独立开来。独立量刑程序给予控辩双方更多公开参与程序的机会,从而能够实现其充分陈述理由和意见的权利,有利于彰显量刑过程的公开、平等和民主。例如,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增设量刑答辩制度,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等。这有利于法官充分了解到控辩双方对于量刑问题的基本意见和底线,从而避免法官作出偏离控辩双方量刑底线的量刑结果,引起没有必要的量刑争议。同时,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和对抗,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修正、拉近彼此对量刑结果的预期,促进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的理性认同。

刑罚个别化是现代刑罚理论的重要理念之一,而刑罚个别化是建立在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正确评估的基础之上。在混合量刑程序中,对定罪问题的关注往往使法庭容易忽视对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正确评估,并且在定罪前评价人身危险性,有易生偏见和有罪推定之虞。独立量刑程序中既为被告人的人格社会调查提供了机制保障,而且有利于法庭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关注到对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正确评估,从而为刑罚个别化的公正裁量提供了程序保障。

我国独立量刑程序的建构,应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方式,与其他程序相互整合,把量刑程序与认罪程序、庭前程序、辩诉交易程序相互融合,使其成为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应从理论上明确量刑程序的审理对象、证明标准和程序规则,为量刑程序的实际运作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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